當您以信貸方式購買汽車時,您接受了車輛可能被收回的風險。 通常,在這些情況下,買家在購買時支付一些錢,然後從債權人(通常是汽車經銷商或銀行)那裡借錢。 買方簽署協議,如果不付款,債權人有權取回汽車。
除非協議有允許延遲付款的寬限期,否則延遲付款——哪怕是一天——都被視為“違約”。 如果買家“違約”,債權人可以收回汽車。 債權人不必告訴買家他或她打算收回汽車。 只要他或她不“破壞和平”,債權人也可以在未經法院批准的情況下取回汽車。 “破壞和平”意味著從事“可能產生暴力”的行為。 如果債權人在收回汽車時破壞和平,買方應要求債權人停止,如果債權人不服從,可以報警。
即使債權人可以合法收回汽車,也必須遵守某些規則。 首先,債權人必須在取車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買方發送一封信。 信中必須解釋汽車被收回的原因以及要取回汽車需要支付的費用。 如果債權人打算出售汽車,他或她必須至少在出售前十天通知買主。 通知必須包括出售的時間和地點。 如果買家在被拿走時車內有個人物品,則必須允許買家進入汽車以取回這些物品。 債權人可以就使用汽車收取“合理”的費用。
買家可以協商付款條件。 如果買家預計會延遲付款,他或她應該立即與債權人交談。 一些債權人可能同意允許一次延遲付款。 買受人與債權人就逾期付款達成協議的,買受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索要此協議。 買方還應保留與債權人的任何联系的詳細記錄。
在某些非法收回的情況下,法律援助可能會提供幫助。 致電 1-888-817-3777 了解更多信息。
本文由 Blair Mills 撰寫,刊登於 35 年秋季法律援助簡訊《The Alert》第 2 卷第 2019 期。 《警報》第 35 卷第 2 期